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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豐物業有限公司 勞動人事管理制度(試行修改版)


來源:       發布時間:2013-11-15 17:47:59     點擊率:114

1.0 總則

1.1 成都利豐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了樹立企業新形象,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勞動人事管理機制,本著“量才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同時為了維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公司的章程及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各項目部。

1.3 公司人力資源部為人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公司系統內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層員工的招聘與選用、晉升與離退、培訓與考核、薪資與福利等相關工作。

1.4被聘員工從上班之日起,公司與被聘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2.0 員工的資格和資格的終止。

2.1 員工的資格

凡是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與公司構成正式勞動關系的人員,均為本公司員工。包含以下幾類人員:

2.1.1由集團公司正式發文任命的公司領導。

2.1.2由公司正式發文任命的主管以上的干部。

2.1.3由公司向社會招聘的各類工作人員。

2.2 員工資格的終止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員工資格自行終止;

2.2.1辭職、自動離職、合同期滿解除合同者;

2.2.2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定,被解聘、辭退、開除者;

2.2.3一年內事假累計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2.2.4無故曠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

2.2.5觸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令,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2.2.6 失蹤和死亡者;

3.0 員工的定編、聘用、解聘和辭職

3.1 公司根據各項目的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其編制,原則上不得超過編制規定的員工數量,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定其人員編制,報總經理批準。

3.2  員工招聘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各項目共同實施。招聘的一般要求如下:

3.2.1 管理人員需有大專以上的學歷和相當大專的水平。

3.2.2 項目經理、主管、客服人員、會計、工程技術人員等,必須具有上崗證(或相關的資格證書)。

3.2.3 職務崗位的必須有相關職務的工作經歷和管理能力。

3.2.4 技術人員必須有二年以上的相關業務經歷。

3.2.5 為人誠懇、忠實、辦事認真、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3.2.6 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嚴重疾病。

3.3 員工入職的審核及批準權限:

3.3.1 管理人員入職,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核,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3.3.2 設施設備維護員入職,由公司工程部進行資格審核,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3.3.3 保安隊員、綠化工、保潔員工入職由項目經理批準。

3.4  管理人員入職第一天,須帶上個人相關資料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并辦理相關的入職手續。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后,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入職培訓,培訓結束后分配到公司各職能部門或物業服務中心。

3.5 新入職員工實行試用期:

3.5.1 試用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滿,由用人部門考核后提出是否聘用意見;

3.5.3 管理人員轉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后報總經理審批;

3.5.4 其他人員轉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后報相關領導審批;

3.6 員工與公司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3.6.1參照《勞動法》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簽至第三年12月31日。

3.6.2《勞務協議》原則上簽至第二年12月31日

3.6.3 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時,應認真閱讀其中條款內容。

3.6.4 同意《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各項條款的,公司將與其簽約。

3.6.5 如有異議可以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的,公司將不與其簽約。

3.7 合同或協議期滿后,雙方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如雙方自愿,可續簽勞動合同。

3.8 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發生重大差錯和確實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員工,用人部門有權提出解除其《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3.9 公司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系統內直接調配人員,下屬單位應予以配合。

3.10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如違反此項規定,公司將視其違約,扣發當月基本工資。

4.0 干部聘用與解聘

4.1 公司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長聘用。

4.2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項目負責人、主管由總經理聘任。

4.3 各項目部或公司各職能部門解聘所屬部門管理人員職務,由項目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人力資源部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4.4 主管以上的干部聘任以公司聘任文件為準,聘任的干部應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4.5 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領導的、不能勝任受聘職位工作的、完不成任務的、在工作中常出差錯的干部,公司總經理可予以調任、罷免和解聘。

5.0 干部的考核、述職、培訓

5.1 公司項目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和各項目部對員工進行德、能、勤、績的考核,其結果作為員工是否勝任本職工作以及升降級、獎勵、處罰、留用、辭退等的依據。

5.2 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每年12月10日前按規定向總經理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內容必須包括;

5.2.1 所在項目(公司職能部門)一年工作實績;

5.2.2 各項目應收款收取的狀況和費用使用情況;

5.2.3 業務管理中存在的有待改進的問題;

5.2.4 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困難;

5.2.5 新思想、新舉措;

5.2.6 員工的思想及遵守組織紀律的狀況;

5.2.7 對公司下達的文件(制定、通知、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5.2.8 改進所屬部門(項目)工作的意見、建議;

5.2.9 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3 各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向公司總經理及有關部門遞交工作計劃、業務狀況等報表。

5.4 公司人力資源部、各項目部每年提出公司內各類人員的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6.0 公司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全面推行勞動(聘用)合同制,根據員工所在的崗位、職務、能力、技術、表現、貢獻等因素,實行聘用工資制度。

6.1員工工資

6.1.1 基本工資:基礎工資主要是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也是計發員工產假、工傷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等計算工資的依據。

6.1.2崗位工資:員工入職后公司根據需要和針對其工作能力、專業水平、勞動強度、工種特點以及工作條件等綜合因素分等級核定的定崗工資。

6.1.3績效工資: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員工完成工作的質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6.1.4全勤獎:事假一天(含一天),病假超過一天(不含一天)以上者,取消全勤獎。遲到、早退按相關制度執行。

6.1.6工齡工資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數,給予的福利工資。

6.1.7 加班補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公司所付的經濟補貼。

6.1.8 就餐補貼:公司給予員工工作日的就餐補貼。

6.1.9公司可根據各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員工的工作崗位適當調整員工工資結構。

6.2  公司工資級別劃分和員工工資的核定

6.2.1 公司各類工資標準按總經理批準的《工資標準》執行。

6.2.2 公司各類員工的工資級別,每年根據其工作表現,經實績考核,由各方面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6.3 工資發放辦法

6.3.1管理人員的工資:由項目部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出勤情況,成績與過失等將考勤表(附件1)考核明細表(附件2)交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制作工資表,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管理中心發放工資。

6.3.2各項目的操作層人員工資,由各項目經理根據其工作表現,出勤情況,成績與過失等因素,將考勤考核統計表,加班統計表等交人力資源部核實后,制作工資表,復核無誤后,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部發放。

6.3.3 病假超過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取消全勤獎。

6.3.4 事假期間工資不發,請事假一天(含)以上取消全勤獎。

6.3.4 曠工一天扣發工資200元,取消全勤獎。公司有辭退的權利。

6.4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或意外傷害險。

7.0 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詳細規定見《考勤管理規定》。

7.1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7.2 上班時間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7.3 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嘩,互相竄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事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7.4 上班時間未著工裝到崗者均算遲到。遲到一次扣發30元。每月累記遲到次數達三次(含三次),每次時間在5-30分鐘之內或一次遲到在30分鐘以上者,計曠工一天。

7.4.1 未到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場地者作早退處理。早退一次扣發30元。每月累記早退次數達三次(含三次),每次時間在5-30分鐘之內或一次早退在30分鐘以上者,計曠工一天。

7.2 員工因事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請假條或相應證明。因病請假,必須附上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休假。請假條(附件3)或病假條由項目自行存檔,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7.2.1 請病、事假,三天以內由項目經理批準。

7.2.2 請病、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由分管副總批準。

7.2.3請病、事假,超過七天的由總經理批準。

7.2.4 項目經理和公司各職能部門經理請假一天及以上者,由總經理批準。

7.3 病假超過一個月以上(非工傷),公司不再保留其原工作崗位,根據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員工必須服從安排,否則將自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7.4員工病假期間的待遇:

7.4.1病假1天以上(不含1天)取消全勤獎。

7.4.2病假30天以內,按日扣發工資的50%,累計計算。

7.4.3病假連續超過30天,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

7.4.4病假連續超過60天以上的將停發所有工資福利待遇。

7.4.5 一年內累計病假超過90天以上的,原則上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4.6 特殊人才經公司同意可為其保留員工身份,由本人自行購買各種保險(公司代辦)。

7.4.7全年請假時間超過30天,年終獎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7.4.8女職工因懷孕無法勝任或適應工作,可自愿選擇休息,公司保留員工資格,停止發放工資,繼續購買保險,直至產假結束。

7.5 工傷

7.5.6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先由員工自行支付,傷愈后由公司協助員工到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按相關規定報銷費用,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報銷后返回給員工。

7.5.7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如與上述部份不符而產生的費用由員工自理。

7.5.8 工傷休假(包括治療時間)30天以內其工資待遇全額發放。

7.5.9 超過30天直至上班工作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前,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發工資。

7.5.10 工傷保險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7.5.11 員工非工作時間受傷,一律由員工本人負責,因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傷害,公司可以協助員工處理。

7.6 請事假一個月以上,公司將不保留原工作崗位,停止購買保險,作自動離職處理。

7.7 員工因事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取消年終各種獎項評比資格。

8.0 工作時間

8.1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崗位不同工作性質,實行標準工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9.0 休假

9.1 公司管理人員按國家規定每周休息周六、周日二天。公司倒班人員實行輪流休息制度。

9.2 公司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規定安排休假。

9.3 國家法定的其它假日。

9.3.1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注冊結婚的,可享受連續3天的婚假。如屬晚婚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在3天休假基礎上增加7天,共計10天假期(需一次性休完,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從注冊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放棄。在休假前應提前十五天請假,并同時提交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的證明材料。

9.3.2 按國家規定:正常產假為98天,雙胞胎或難產增加15天。

9.3.3按國家規定:凡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方父母)去世,員工可帶薪享受喪假3天。

9.3.4哺乳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9.3.5員工請假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未經領導核準的按曠工處理;

9.3.6公司規定上述假期必須一次連續完成(含假期內的公休日),不得分開休假。

9.3.7經批準的婚、喪假期間公司全額發放工資。生育假期間,員工工資由社保局撥付給我公司的生育津貼支付,公司在未收到社保局撥付的費用前可先墊付。

9.3.8一般員工休假由各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審批;項目經理及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的員工請假,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請假手續交人力資源部。

9.3.9年假:工齡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假5天,年假須一次性休完,但不得在每年公歷12月至農歷春節之前休假。員工已享受公司安排的帶薪旅游假(超過5天),次年不再享受年假。

10.0 加班、值班

10.1 因工作需要,員工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仍需繼續工作的,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可作加班處理。管理人員在休息日由各項目部安排在項目留守的,作為值班處理。

10.2 員工在工作時間之內本應完成的工作,但因非工傷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而繼續工作部分,不能視為加班。

10.3 各項目如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由項目填報下月加班或值班表(附件4),經項目經理簽字同意,于當月28日前交人力資源部審核方可執行。

10.4 員工加班工資按國家規定計發。

10.5員工節假日加班,各項目根據公司規定給予員工換休或加班工資。

11.0 獎勵、懲罰

11.1 獎勵

11.1.1 員工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可以予以獎勵:

11.1.1.1  各方面表現優秀,被公認為員工楷模者

11.1.1.2 業務熟悉,工作積極,辦事效率高,在業務、文化、技術考核中成績優秀者

11.1.1.3 提出重要的建設性意見或建議,為公司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11.1.1.4  敢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顯著,維護公司利益、信譽,抵制歪風邪氣,表現突出者;

11.1.1.5 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在非常情況下有特殊貢獻者;

11.1.1.6其它受到國家或社會的表彰,有助于公司獲得良好聲譽者;

11.1.2獎勵分為:口頭表揚、通令嘉獎、授予公司優秀員工、晉級等。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發給獎金。

11.2 懲罰

11.2.1對員工的各種行政處分分為:通報批評、警告、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11.2.2因相關責任人失職或其它情況,并經公司查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其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項目相關責任人承擔實際損失的30%;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至3萬元(含3萬元)的,超出1萬元部分的經濟損失項目相關責任人承擔20%;經濟損失超過3萬元的,超出3萬元部分經濟損失項目相關責任人承擔15%。項目相關責任人承擔的經濟損失在相關責任人的工資里扣罰。同時,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辭退的權利,有權扣罰項目責任人年度考核工資,有權取消項目和相關責任人參加公司年度評優的資格。

11.2.3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不同,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1.2.3.1 觸犯國家法令、刑法者,按國家規定予以開除。

11.2.3.2泄露公司重大經濟、技術、文檔機密,造成嚴重影響者,予以辭退。

11.2.3.3利用公司職務和工作關系謀取私利,撈取個人好處,敗壞公司信譽者,予以辭退。

11.2.3.4利用病、事假在外從事兼職工作者,予以辭退。

11.2.3.5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者,視情節輕重留用察看或辭退。

11.2.3.6 不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渙散,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降級或辭退。

11.2.3.7不聽從上級指揮,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配者,予以警告或辭退。

11.2.3.8無法完成本職工作或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者,予以降級或撤職處理。

11.2.4 如有幫助、共謀、教唆、包庇上述行為者,視同違紀,將從嚴處理;

11.2.5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扣發或取消獎勵、罰款、降薪。

12.0 附則

12.1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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